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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工程建设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的实施办法

信息来源: 纪委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3年04月06日 15:13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学院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校,强化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确保学院各项权力依法公正规范行使,根据《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学院院领导及中层干部。退(离)休的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工程建设等重大事项的,适用本实施办法。

本实施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学校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物资采购、资产处置、各类奖(助)学金评定、人事招聘、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执纪等活动。

第三条 领导干部应当坚定理想信念,带头遵守宪法法律,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插手工程建设等重大事项,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利害关系人说情打招呼。领导干部不得授意、纵容、默许身边工作人员、近亲属违反规定干预、插手工程建设等重大事项的正常进行。

第四条 对下列干预、插手工程建设等重大事项的行为,相关教职工应当全面、如实、及时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适时报告。

(一)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物资采购、

资产处置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有关项目、工程的投资决策、承发包、资金使用、物资采购等情况,要求提供便利,或者直接干预插手项目安排、工程建设、物资采购的;

(二)在各类奖(助)学金评定等活动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相关情况,转递相关材料,打招呼说情,或者直接干预、插手具体事项处理的;

(三)在人事招聘、干部选拔任用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酝酿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干部等情况,谋求关照,或者直接干预、插手干部选拔任用的;

(四)在监督执纪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内部监督、信访受理、线索处置、初核立案、性质认定等情况,帮助被审查人传递材料、信息,或者施加影响干预的;

(五)其他干预、插手工程建设等重大事项的情形。

第五条 对来自熟人、亲友、同学、战友等各方请托,违反规定干预、插手工程建设等重大事项,属于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的,均应记录报告。

第六条 以下因工作职责了解过问重大事项的,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一)领导干部在主管或分管工作范围内通过正常工作程序收到群众来信、舆情信息后作出指示的;

(二)领导干部在主管或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反映重大事项的情况和问题要求核查和反馈的;

(三)其他通过正常渠道交办转办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教职工对于过问了解工程建设等重大事项的行为,一时难以判定是否违反相关纪律规定的,或者对学院以外人员干预、插手工程建设等重大事项的,均应当记录报告。

第八条 教职工遇有干预、插手工程建设等重大事项行为,应当在行为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填写《干预、插手工程建设等重大事项及相关接触交往行为情况记录表》(以下简称《记录表》),密封后向学院纪委留存备查。如有漏报,可在行为发生之日起的三个月内进行补报,并作出说明。三个月后补报的,视为未及时记录报告。

第九条 教职工对干预、插手重大事项的情况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或者未及时记录的,学院纪委视情节采取约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等措施;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2018太阳集团网站古天乐岗位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等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等或党纪政务处分。有关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条 教职工如实记录、报告干预、插手重大事项情况,受法律和组织保护。

对如实记录干预、插手重大事项情况的教职工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2018太阳集团网站古天乐岗位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等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学院纪委对收到或者发现的干预、插手重大事项的情况,根据其性质和程度,进行综合分析与研判后,依规依纪依法按程序作出处理,并督促落实治理预防措施。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干预、插手重大事项的情况,应当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绩效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学院纪委指定专人保管《记录表》,统计汇总相关信息,定期将汇总的信息向学院纪委书记报告,并长期保存《记录表》。

第十四条 教职工填写的《记录表》,非因工作需要,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查阅、复制、摘抄。

第十五条 因工作需要,确需查阅《记录表》的,严格按以下审批权限报批。

(一)查阅学院院领导填写的《记录表》,以及记录报告内容涉及学院院领导和外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的,由学院党委书记审批;

(二)查阅其他人员填写的《记录表》,由学院纪委书记审批。

第十六条 保管人员违反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失泄密的,或者未经审批程序私自调阅《记录表》的,依据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为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监督执纪职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充分发挥纪检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沟通联系、督促检查与组织协调作用,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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